首页>黄粱一梦作品 > 第31章 李斯韩非 孟辙博彦下

第31章 李斯韩非 孟辙博彦下(第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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见韩子逐一驳斥责难,维护李斯,司徒博彦亦知其理,然即已开言,自无退缩之礼,复笑曰:“小子常游学诸地,曾闻壹事,不明其义,敢有以请。”

不待其言,遂自语言道:“常有壹村,居于山脚,村里有鸡,村外有兽,时有窃村者。

壹日,乌自村逃归,口衔壹肉,憩于高枝,已得饱食,留遗后代。

树下有狐,见乌口肉,思谋夺之。

先赞乌羽,华丽富贵,强于他人。

乌无视之,自知之明,不为所动。

一计不成,乃有更替,狐复言曰,其歌声美,请以娱己。

乌甚得意,忘乎所以,高声而唱,口开肉落,狐得其肉,复而匿踪。”

语毕,复问曰:“小子鄙薄,不解其中事,请以大家、韩子及左丞,望有以教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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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喻说事,本为诸子所长,各有特色。

今日见司徒博彦,操斧于鲁班门前,亦觉莞尔,酒宴氛围,终为缓和,然事涉各学优劣,关乎各人得失,亦不得松懈。

见贰人不言,“孟辙”

乃开口道:“乌盗农食,复遗于狐,偷盗之物,终不得久。

无有不忍,不变是非,不仁不智,乌狐之类也。

农则不同,人皆性善,四端始俱,耕种稼樯,狩兽繁畜,自食自足,谨庠序之教,申之以孝悌之义,仁政教化,由此兴矣,尧舜之道,即此达矣。”

李斯闻言,略有思索,乃言道:“乌盗农食,狐复诈取。

以大秦律,盗者赎黥,罚以苦力。

诈者黥为城旦舂。

至于农人,且以区分,以确肉源。

若仓官有失,则治罪仓官渎职,有损公物,官吏有重罪。

若农人自物,遗失于乌,则猎狐以尝,以为公正。

失肉之事,吏以为范,宣于众人,以为警鉴;以吏为师,学以法令,治国之始也。

民无不平,吏皆尽职,治国之兴也。”

韩子闻贰人言,缓缓而言:“农傍山者,以其林木野兽也。

山之有兽,先天之物也。

农求山之利,必承山之害,此道也,取利驱害,人性也。

闻农失肉,乌有所获,有司究之,一时之失,不必细责,事繁而扰,细物而苛,皆匪法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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