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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1章 李斯韩非 孟辙博彦下(第3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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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非壹时之失,乌已数至,或呼朋引友,群至危害,则寻法破之,或组猎而驱,或当值而守,或以弓弩,或以火石,量力而行,以求最大。

法之要者,不废民为先。”

缓而复言:“至于乌狐,譬如上下,上乌下狐,势也。

上有所恃,下有不能,上者不言,下自无得,故为上者,当得寡言,不示于下,此势之要也。”

“即为下狐,得见其肉,求而不得,必生奸邪。

此所谓奸劫弑臣也。

凡奸臣皆欲顺人主之心以取亲幸之势者也,故随君王,善誉毁憎,同取同舍。

君王无警,以为同是非,无法术,无叁验,失御之始,欺主之启也。

历代晋公,夙兴夜寐,方得其强,不能御下,重卿比周,终夺其国。

又若姜齐,用臣不当,田氏替代,终失社稷。

皆此之类也。”

“故为人主者,循名实而定是非,因参验而审言辞,设利害之道而示天下,法术在前,赏罚必后。

赏罚得当,臣服民畏,国之治矣。”

壹则设喻,酒宴之间,叁人各有所言,各有所重,各有所闻,各明所异。

一时之间,未有人言,各有所思,静默当场。

不大壹时,韩子先出言:“小子即已听闻,不知有得何解,且言于吾等,一并听之,不负游学之苦。”

司徒博彦,措不及防,终不得避,思索再三,缓缓言道:“承蒙叁位大家厚爱,得闻讯音,启发良多。

昔日所至,颇为偏僻,往来极少,上古风俗,尚有遗存。

乌之所存,视为善事,故常有施肉而祭者,未敢有伤;其民畜牧,多有繁畜,耕作之间,自给自足,狐可食鼠,利于农事,然常窃鸡,于民有碍,爱恨之间,驱于山野。”

言语之间,察三人颜色,缓缓而言:“善于人者,虽恶不为,供养祭祀,不以为苦;恶于人者,尚有良行,放纵爱护,无敢尽绝。

然譬如鼠者,百害而无一利,则尽灭尤不解恨,胡论难耐。

故为人主者,不得尽害于民。

所谓“民贵君轻”

是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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