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93章 专利法的颁布(第2页)
。
会议的气氛,从一开始就充满了火药味。
科学院的代表们义愤填膺,强烈要求对“剽窃”
行为施以重罚,最好“抄家流放”
,以儆效尤。
商人们则顾虑重重,担心这“专利”
一旦设立,会形成垄断,抬高物价,阻碍技术流通。
“陆相,若是一个人造出了更好的犁,别人都不能仿造,那这犁岂不是要卖成天价?普通农户谁用得起?”
律法学者们则在纠结于细节:“如何界定‘发明’?修缮改进算不算?年限定多久合适?五年?十年?还是永久?若是两人同时发明了类似的东西,又当如何判定归属?”
争论从白天持续到深夜,草案改了一稿又一稿。
陆明作为主持人,既要安抚科学院激愤的情绪,又要打消商人们的顾虑,还要引导律法学者们跳出传统法条的框架,构建一个全新的概念。
在这个过程中,周嘉敏居然也以“旁听生”
的身份(死皮赖脸求来的)混了进来。
她虽然听不懂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和利益博弈,但她牢牢记住了一点:谁发明的东西,好处就该归谁!
这是天经地义的道理!
于是,当听到有商人质疑专利会导致垄断时,她会忍不住小声嘀咕:“他自己辛辛苦苦想出来的,多赚点钱怎么了?眼红你也自己去想一个啊……”
当听到律法学者纠结年限时,她会托着腮帮子自言自语:“嗯……十年好像不错,够他发财了,然后别人也能用上,大家一起发财……”
她这些天真又直白的“童言无忌”
,有时候会让严肃的会议气氛瞬间破功,引得众人发笑,但笑过之后,却又往往能引发一些新的思考。
陆明发现,有时候过于复杂的算计,反而比不上这种最朴素的公平观。
经过反复的磋商、争吵、妥协,《大周专利律》的草案终于艰难成型。
其主要内容如下:
一、明确“专利”
定义:凡属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方法,或对其做出的显着改进,经“专利司”
(拟新设机构)审核确认具备新颖性、实用性者,可授予专利。
二、专利期限:根据不同领域和投入,授予五至十五年不等的独家制造、使用、销售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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